中诚公证处助力农房确权登记及继承过户
一、基本案情
黄某甲死后遗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住宅,此住宅系黄某甲与妻子程某于1970年建造,至今尚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黄某甲与程某均已故,两人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二子四女,子女均系亲生,无收养或送养子女。黄某甲与程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黄某甲与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二个儿子和四个女儿共同继承。公证咨询中获悉,该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故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前,先经相关部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等手续后,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前期的确权手续完成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出具了该农村宅基地住房的公证联系单回执,确认该住宅的所有权人为黄某甲。之后,黄某甲的家属在中诚公证处办理了法定继承公证。
二、服务过程
履行一次性告知的重要性,公证告知尽量做到具体全面。黄某乙等人来咨询继承公证事宜时,不仅一次性告知继承公证的事宜,还告知其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农房确权登记手续。为方便群众办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沟通相关不动产确权事宜,助力群众早日完成农房确权登记。
三、案件分析
1)不动产确权。该农村宅基地住房一直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因其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根据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有关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须先经相关部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手续后,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无权利来源的农村宅基地住宅在权源认定、房屋年限认定、历史遗留问题更为突出,该类住房通常属于建造年代久远(一般有几十年之久),即使能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经常会遇到房主已故,需要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后,才能完成农房登记手续。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困难的,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妥善处理,或通过大数据平台为其查验相关家庭成员信息,或派员到相关单位查询,或不辞辛苦地实地核查及走访群众,把复杂的事留给自己,让群众能开开心心领证。
3)涉房公证事项关乎民生,在实务中多与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缴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关注本地区社会生活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发现身边的证源。温州市瓯海区的农房数量较多,在工作中积极发挥公证法律服务作用,切入其中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助力农房确权登记,进一步提升公证法律服务职能,也是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
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卢瑶瑶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