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上午,瓯海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西山西路484弄1—10号郑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应邀为本次房屋强制拆除办理物品清点保全证据公证。
据悉,这是瓯海区首例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案件。村民郑某位于新桥街道西山西路484弄1-10号的二间二层旧房处于拆迁范围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208.14平方米,拆除后将全面加快新桥街道山前社区C-08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进度。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郑某不满货币补偿政策,提出多项超出政策范围的要求。瓯海区征收办、新桥街道工作人员与其进行长达3年时间的漫长协商后,郑某仍迟迟不同意拆迁。2017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郑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郑某不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责令交地决定。郑某不服复议决定,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行政决定。
2018年10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催告郑某履行交地义务,但郑某仍拒绝履行。故温州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并由瓯海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于需要清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并记录具体明细作为证据,瓯海区人民政府新桥街道办事处向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内物品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积极配合,及时派员参与。在房屋拆除现场,公证人员与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协调配合,及时为房屋内的物品逐一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对清点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公证参与房屋强制拆除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保障了拆迁活动的顺利开展,避免了强拆后关于房屋内财产争议的发生,为民生重点工程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