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其他亲属来签字?
经常有群众来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证窗口咨询“我继承父母的房子,为什么需要父母的兄弟姐妹来签字”、“妻子继承丈夫的房子,为什么还需要子女和丈夫的兄弟姐妹来签字”等疑问,现用一个案例来做个简单介绍。
案例:甲死后留有1套房产,甲的儿子乙来公证窗口咨询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人员询问后得知,甲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甲的父亲先于其死亡,但是甲的母亲丙后于甲死亡,公证人员遂告知乙,办理继承公证,无论甲的遗产由其儿子乙继承,或是甲的妻子继承,甲的兄弟姐妹均需要到场,乙表示非常不理解,房子是父母共同购买,为何需要父亲的兄弟姐妹来签字?
解疑: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甲的继承人除了其配偶、子女外,还有甲的父母。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上述案例中甲的母亲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因此丙应该继承的遗产转给丙的配偶、子女、父母,丙的子女即甲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故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甲的兄弟姐妹到场签字。如甲的母亲丙先于甲死亡,则甲的继承人只有其配偶和子女,甲的兄弟姐妹就没有继承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