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证公证

发布时间:2017-09-28 浏览量: 947

                            收养登记证公证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3、民政登记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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