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2018)浙温诚证撤字第6号
经查,本处出具的(97)浙温诚证字第3806号公证书,因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本处作出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上述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或知道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公证协会(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20楼)或浙江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温州投诉中心(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三楼)投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