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继承祖父母的房产?
经常有群众来公证窗口咨询,提出这样的疑问:“我的父亲健在并同意由我来继承祖父母的房产,为什么不能继承?”或者“我的父亲已故,是否可以继承祖父母的房产”等,现用一个案例来做个简单介绍。
案例:甲死后留有一套房产,甲的孙子丙来公证窗口咨询法定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人员询问后得知,甲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咨询中得知甲的儿子乙(即丙的父亲)先于其死亡,公证人员遂告知丙,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无论乙先于或后于甲死亡,丙均可以继承甲的遗产;如果乙健在的情况下,丙就没有继承权,为何?
解疑: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甲的儿子乙健在的情况下,丙不是甲的继承人,故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2. 如甲的儿子乙先于其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上述案例中甲的儿子乙先于其死亡,由乙的直系晚辈血亲(即乙所有的子女)代位继承,故丙和乙的其他子女均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3. 如甲的儿子乙后于其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甲的儿子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乙应该继承的遗产转给其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乙的妻子和子女均有继承权,丙系乙的子女,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2022年5月24日